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685号
原告:李作图,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彬,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莱茵国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段明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倩,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李公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兰灵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李作图与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作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刘英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钟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