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92民初685号

李作图与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作图;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民初685号

原告:李作图,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彬,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莱茵国际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段明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倩,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被告: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路与李公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兰灵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华,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生,系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李作图与被告临沂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中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作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后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棣

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

人民陪审员  刘英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钟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