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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4622号

李永文、宗云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永文;宗云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46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永文,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宗云和,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文与被执行人宗云和合伙纠纷一案中,李永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9001执46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