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某1,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某2,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孟某1、孟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5内的存款70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5内的存款7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小强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