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执1460号

刘某、孟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孟某1;孟某2;张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某1,女,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孟某2,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52年3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刘某与孟某1、孟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5内的存款70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5内的存款7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毕小强

审判员  翟光波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