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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保999号

邱辉与刘志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保999号申请保全人:邱辉,住肥城市。被保全人:刘志远,现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邱辉与被保全人刘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保全人邱辉银行存款2800元。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志远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