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保999号申请保全人:邱辉,住肥城市。被保全人:刘志远,现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邱辉与被保全人刘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9)鲁0983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保全人邱辉银行存款2800元。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志远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传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