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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执56号

李强与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强;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

法定代表人:宿培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青年东路**丰源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缪锡梅,该公司总经理。李强与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3427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款33,950元和缴纳本案执行费409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金桓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有保证金1,086,711元(本院已部分冻结)。因二被执行人未与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结算,该保证金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二被执行人与四川凯地里拉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后,再由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远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