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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2206号

王文飞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文飞;申翔梓;北京杰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2206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飞,性别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执行人:申翔梓,性别女,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执行人:北京杰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何森。本院在执行王文飞、申翔梓与北京杰丰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立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孟凯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