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怀松,男,1968年12月25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刘传飞,男,1976年5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被执行人:朱巍伟,男,1986年7月**,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怀松与被执行人刘传飞、朱巍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传飞、朱巍伟应当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等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传飞、朱巍伟的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朱巍伟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已执行到位1.2万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产,但因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故暂未处分。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传飞、朱巍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刘传飞、朱巍伟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盛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