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650号
原告:丁长安,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庚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德意,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原告丁长安与被告邓德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丁长安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所附缴费通知单后,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四条所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长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