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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执692号之一

黄金田、饶超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金田;饶超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金田,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饶超群,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饶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饶超群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金田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执行费人民币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饶超群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饶超群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累计有少量存款,有址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滩涂整理项目区域内X-X号地块XXX·XXX一期X号楼XXXX[地号:泉国用(2010)第2××9号]的房产,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费、受理费,上述房产抵押在中国工商银行鲤城支行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与本案执行标的又相差较大,不符合处置条件。对以上财产,本案均已实施冻结、查封。 3.2019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饶超群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饶超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19年6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8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洪艳菊

代理

审判员  傅仰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