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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2执420号

申请人李加农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加农;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李加农,男,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培槟。 申请执行人李加农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湘05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加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5日本院在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先后三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车辆、无互联网银行存款,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2019年4月10日本院发起了四次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登记信息。 2019年5月13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调解,但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最终调解无果。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加农,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加农表示没有财产线索。 2019年5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鑫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6月21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2019年6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李加农,告知其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李加农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37680元,尚有23768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霖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