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2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行法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龙剑锋,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的(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该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龙剑锋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剑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6月24日被执行人龙剑锋自动履行了1161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龙剑锋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仕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孙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