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02民申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建强,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周占璋,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江建强因与被申请人周占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粤1802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建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冯瑞锋
审判员 邓 楠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艳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