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02执3923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何林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8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于同日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的执行结案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宣告结束。
审判员 杨骐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