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1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城阳区兴阳路城中城**公寓**。法定代表人杨天雷,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晓娜,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div>法定代表人但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青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13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本金57840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96055元,诉讼保全费13903元,合计人民币692005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32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刘明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黎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