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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03民初1866号之一

晏天普与蔡乐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晏天普;蔡乐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晏天普,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子飞,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蔡乐根,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晏天普与被告蔡乐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晏天普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天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天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晏天普负担。

审判员  旷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