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1866号之一
原告:晏天普,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辉,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子飞,益阳市赫山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蔡乐根,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晏天普与被告蔡乐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晏天普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天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天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晏天普负担。
审判员 旷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