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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9078号

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赵远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赵远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9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高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敏明,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远满。

上诉人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水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远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3民初10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与赵远满在2011年2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御水泉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御水泉公司与赵远满在2014年2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主要理由:

一、原审法院按照银行流水认定双方在2011年2月16日至2017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双方于2015年11月14日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从2015年11月14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赵远h满提供的2015年11月以前的银行流水,无法说明相关的转账是因劳务关系还是其他经济行为。由于时间过长,御水泉公司无法确认该转账人与赵远满的关系。故仅凭该转账,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赵远满2014年求职登记表抬头是广州御水泉国际水疗会,而2015年签订劳动合同甲方为御水泉公司,按照目前表单资料无法确认当年相关的公司内部关系。

三、根据赵远满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第一笔为2011年4月15日存入1350元,如果按照赵远满提出的入职时间2011年2月16日推理,公司应在2011年3月15日有相关转账记录,故御水泉公司认为依据银行流水确认劳动关系理据不足。赵远满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求职人员登记表》上的时间有篡改的迹象,御水泉公司弄虚作假逃避其法律责任,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御水泉公司虽上诉主张赵远满于2014年2月16日入职公司,但御水泉公司提交的《求职人员登记表》表中载明的入职填表日期与表中赵远满填写年龄所推算的年份明显存在矛盾。同时,御水泉公司工作人员于2014年之前即按月向赵远满转款,御水泉公司对于该转账行为的性质并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故御水泉公司对此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御水泉公司既无有效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也无相反证据反驳赵远满的证据,故其关于赵远满于2014年2月16日入职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御水泉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御水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御水泉休闲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珺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洁萍谢彩霞谢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