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义江,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张义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李克军,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从传伟,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张义江与张义乐、李克军、从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