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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627号

张义江、张义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义江;张义乐;李克军;从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张义江,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张义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八公山区。

被执行人:李克军,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从传伟,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张义江与张义乐、李克军、从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国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