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陕0430刑初31号公诉机关淳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于1969年3月,身份证号码610430XXXX********,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住淳化县某镇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2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淳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淳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检察官助理刘某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淳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1日17时20分,王某驾驶金元牌红色三轮摩托车,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润镇北村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4日,经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对王某血醇浓度进行鉴定,其结果为24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XX号XX路超速行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某、蒋某某在淳化县润镇街道一饭店吃饭、喝酒(三人喝了三瓶“西风1956”牌白酒)。同日17时20分,被告人王某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金元”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XX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KM+200M处(润镇北村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刘某某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刘某某严重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途经事故现场的路人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两人被送往淳化县医院抢救治疗,当日18时22分,依法提取了被告人王某血样并送检。当晚刘某某转至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抢救治疗,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3月2日经淳化县XX中心对刘某某尸表检验分析:死者应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同年3月4日经陕西省西安市XX中心对王某血醇浓度进行了鉴定,结果为24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瞬间车辆速度约为39KM/H。被告人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再查明,2019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与死者刘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某家属340000元(已全部支付),同时刘某某家属对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书面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免于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淳化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勘查图、验尸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鉴定及血醇鉴定意见书,当事人相关信息复印件、死者相关信息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及村委会相关证明、死亡诊断证明及伤者诊断证明、实体检验报告及尸体处理通知书,双方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协议书及谅解书、收条,案件证据公开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抓捕过程,刘某、刘某某、王某某、蒋某某、高某某、刘某的询问笔录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无证驾XX号XX路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谅解,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振宁  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