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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1552号

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552号

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6800493331。住所地: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申某,总经理。

被告: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70127520XP。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北侧农机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塔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高州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8元,由原告赤峰坤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