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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7执259号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少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少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7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黄承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少喜,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家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少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少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8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银行、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少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少喜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为督促被执行人刘少喜积极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少喜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