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27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永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斌,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胡新龙,男,生于1977年7月18日,住陇县。 被执行人贺艳程,女,生于1981年5月25日,住陇县。 被执行人付计才,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住陇县。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新龙、贺艳程、付计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2018)陕0327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被告胡新龙、贺艳程共同清偿原告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利息21345.31元,共计人民币121345.31元,并按照月利率14.8526‰支付本笔借款从2018年6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被告付计才对被告胡新龙、贺艳程应承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胡新龙、贺艳程、付计才均未按期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各被执行人仍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新龙、贺艳程长期在外打工,其名下无银行、互联网金融存款,也未查到其名下有机动车、工商注册及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另查,被执行人付计才家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靠种地和打零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的事实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建 峰
审 判 员 王 建 敏
审 判 员 张 德 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小 娟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