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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0729号

朱振刚与王永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朱振刚;王永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0729号

原告:朱振刚,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军,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彪,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

诉讼代表人: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李秀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刚与被告王永文、第三人中国广顺房地产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告朱振刚与第三人广顺公司(2018)京02民初4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理终结。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宁 璐

人民陪审员 刘 民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窦文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