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248号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泰达时代中心**楼**。
负责人:郑海,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公司员工。
被告:李仲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李仲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辜玉芳
人民陪审员 张治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