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敦锦公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578799111D。
法定代表人:潘建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尚东国际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8147264XT。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品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768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27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4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宝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72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