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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5民初5597号

5597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阳谷县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阳谷县华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5597号

原告: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85321121T。

法定代表人:徐海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兆明,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谷县华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石佛镇王楼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334353877P。

法定代表人:郭永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广臣,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红,该公司职员。 原告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县华辉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华诚静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7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雨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