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8601执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村惠河南街**通惠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441N4K。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伟,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麟,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皖8601执2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麟的8500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麟8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 欢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