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11民初332号
原告:牟春丽,女,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乐山市沙湾区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永洪,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云东,男,194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被告:邓生珍,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原告牟春丽与被告杨永洪、杨云东、邓生珍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牟春丽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春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牟春丽承担(已交)。
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易世琼
书记员李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