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1民初422号
原告:黎芳,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林志伟,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
原告黎芳诉被告林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黎芳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芳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黎芳负担。
审判长 何厚礼
审判员 黄泽勇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