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523执407号
被执行人:孙乐太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孙乐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执行依据为东昌区法院作出的(2018)吉0502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9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通过网络查控,对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方面进行了财产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查控,对公积金、债权等方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9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孙乐太在通化市监狱服刑,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吉0523执4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大军
审判员 孙利国
审判员 穆晓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解超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