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3125执6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未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志超,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未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新中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3125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友军
审判员 向兴国
审判员 龙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辅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