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02民初2620号
原告:何桂香,女,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军,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飞,男,1993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何桂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桂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4428.3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28日15时30分许,何桂香驾驶电动车与杨飞驾驶的湘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相撞均受损,何桂香受伤的交通事故。湘J号小型轿车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要求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案肇事车辆湘J号车商业三者险承保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中心支公司。因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何桂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朝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章霞 代理
书记员 欧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