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890号
原告:黄良和,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金,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达人鞋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竹源竹桥直街****之二。经营者:黄正聪。
被告:黄正聪,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黄良和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达人鞋厂(以下简称达人鞋厂)、黄正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良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达人鞋厂、黄正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良和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原告为两被告提供鞋垫辅料,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尚欠原告26947.2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947.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达人鞋厂、黄正聪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提供了送货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5月至9月期间向被告达人鞋厂供应鞋垫等货物。其中,2018年5月6日送货金额为4272元;2018年5月9日送货金额为720元;2018年5月15日送货金额为2400元和432元,2018年5月23日送货金额为4032元和475.2元,2018年6月10日送货金额为1560元;2018年6月27日送货金额为2352元;2018年7月3日送货金额为1104元;2018年7月21日送货金额为4176元;2018年8月5日送货金额为864元;2018年8月22日送货金额为1728元;2018年9月5日送货金额为1776元;2018年9月14日送货金额为1056元;送货单上载明收货单位为达人鞋厂、达人,黄正聪等在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签名确认。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另查,据原告提交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达人鞋厂系个体工商户性质,成立于2016年3月15日,经营者为黄正聪,所属行业为制鞋业。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送货单上收货单位处另一签名人为阿华,系达人鞋厂厂长。原告保证其陈述及提交证据属实,不存在虚假陈述及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情形。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良和与被告达人鞋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达人鞋厂拖欠黄良和货款26947.2元的事实,有黄良和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为凭,且黄良和向本院保证证据及欠货款金额的真实性,在达人鞋厂未提交反驳证据情况下,本院对黄良和的诉讼主张予以采信。达人鞋厂逾期未支付该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黄良和诉请达人鞋厂支付拖欠的货款26947.2元及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达人鞋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黄正聪应以其财产对上述案涉债务承担还款义务。被告达人鞋厂、黄正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达人鞋厂、黄正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良和支付货款2694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达人鞋厂、黄正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货款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冼伍根
审判员 朱永前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