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3173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四川投资大厦******。
负责人:张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山,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娟,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陈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人民陪审员 周云泽
人民陪审员 张治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