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张恒国,男,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杨绪同,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恒国与被执行人杨绪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82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28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但至今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绪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杨绪同名下有车辆鲁JY××**号轿车,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在新泰市车管所进行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通过新泰市人民法院不动产智能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绪同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通过现场调查查询了对被执行人杨绪同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杨绪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绪同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成功拘留。综上所述,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发现的财产已作处置。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恒国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裴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