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陈照红,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沈献知,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
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沈献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照红与沈献知、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500000元及利息(按日0.3%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74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