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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91执313号

陈照红、沈献知、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照红;沈献知;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陈照红,女,汉族,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沈献知,男,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

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口子村。

法定代表人:沈献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照红与沈献知、北京康达泰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1500000元及利息(按日0.3%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执行费174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1091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