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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2110号

魏锋;李蕾、张廷信、张刚、张元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锋;李蕾、张廷信、张刚、张元波

裁判文书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魏锋,男,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李蕾,女,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廷信,男,197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刚,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元波,男,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魏锋与被执行人李蕾、张廷信、张刚、张元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91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45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211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