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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执72号

司志锋、刘晓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司志锋;刘晓彦;崔俊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72号

申请执行人:司志锋,男,198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刘晓彦,男,197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被执行人:崔俊甫,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志锋与被执行人刘晓彦、崔俊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司志锋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豫0527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8)豫0527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金4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利率2.5%从2014年9月2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司志锋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万分一点七五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及申请执行费500元,并在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还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晓彦名下有机动车晋K×××**欧蓝德牌一辆,豫E×××**吉利一辆;刘晓彦在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10.72元,在财付通有存款3元,崔俊甫在中国银行有存款49.33元,中信银行有存款10.22元,在河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380.75元,以上存款共计454.02元,车辆也未得到实际控制,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上述剩余存款数额较少,不要求执行,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晓彦、崔俊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也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付

审判员  宋 飞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卞嘉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