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彭泽县泉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68ULH6F。 被执行人阮力华,男,1977年4月19日生,住彭泽县。 申请执行人彭泽县泉鑫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彭泽县人民法院(2018)赣0430民初1715号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阮力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2019年5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000元,截至2019年6月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