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7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永安水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永福街丰乐围商住楼首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应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健允,男,汉族,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区永安水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应智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809、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健允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76000.00元均未实现。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完成终本约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伟莉
审判员 罗 春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