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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28执1095号之二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华强;吴烈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428执10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县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余梦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华强,男,1968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执行人:吴烈琴,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都昌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华强、吴烈琴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赣0428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沈华强、吴烈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0元和利息168303元,(截至2017年9月27日止,含罚息)及自2017年9月28是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含罚息)。2018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指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另经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时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江西都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沈华强、吴烈琴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友 冬

审判员 曹 东 升

审判员 王 全 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凌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