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宗计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范玉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寨里镇邹家村。
被执行人:宗传孝,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袁哲,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韩克波
审 判 员 李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王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