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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0302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宗计玉,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范玉敏,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陈雷,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寨里镇邹家村。

被执行人:宗传孝,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袁哲,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宗计玉、范玉敏、陈雷、宗传孝、袁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韩克波

审 判 员  李纯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王琇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