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122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8日。
被执行人: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29日。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22日。周某某申请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1225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共同于2018年11月9日前归还周某某借款35000元,2018年12月底以前归还剩余的35000元;
二、由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共同承担利息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周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材料,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到庭执行案款。2019年6月24日,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63000元,由杨某乙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周某某履行13000元,2020年2月底前向周某某履行13500元;由何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周某某履行18000元,2020年2月底前向周某某履行18500元。若杨某乙、何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周某某再行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杨某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但由于和解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5执178号周某某申请杨某甲、何某某、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武 勇
审 判 员 庞伟宏
审 判 员 胡勤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国才
书 记 员 杨乔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