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03民初2353号原告陈长春,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谭国英,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陈长春与被告谭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陈长春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长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长春负担。
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诗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