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1177号
原告:张家成,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王丙山,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肖文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许北京,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刘身银,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与被告许北京、刘身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汪俊平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人民陪审员 赵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