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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9004民初1177号

张家成、王丙山等与许北京、刘身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许北京;刘身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1177号

原告:张家成,男,194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王丙山,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肖文华,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许北京,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被告:刘身银,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与被告许北京、刘身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由原告张家成、王丙山、肖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汪俊平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人民陪审员  赵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