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街道舜峰社区九嶷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明,宁远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硕,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生勇,湖南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翟嶷斌,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叶春兰,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嶷斌、叶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126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