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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执恢45号

蒋建国与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建国;汪军;刘友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1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蒋建国,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汪军,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刘友爱,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蒋建国与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建国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4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拒不到庭。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蒋建国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6月25日至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居住地所祁阳县文明铺镇乌塘村对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的财产。于2019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有小额银行存款,且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暂无法处置。于2019年5月29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保险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蒋建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蒋建国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对被执行人汪军、刘友爱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蒋建国,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蒋建国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400000元,尚有4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蒋建国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蒋建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玉迁

审判员  刘旭明

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