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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执2052号

胡文明、晋心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文明;晋心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胡文明,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晋心伦,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文明与被执行人晋心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2执2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雨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