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张艳丽,任行长。
被执行人:沈广奇,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王新,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沈广奇、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3635.5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2126元及申请执行费265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