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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1367号之一

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苏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苏文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367号之一

原告: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清濛科技工业区5-1(A)。

法定代表人:苏聪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文祥,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承文,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下称盛克公司)与被告苏文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盛克公司诉称:盛克公司与苏文祥于2017年7月19日签订《杰米熊经销合同》,合同载明盛克公司授权苏文祥在辽宁省享有“杰米熊”系列产品的经销权,同时合同第九条第3款载明:“乙方(本案被告)未按期偿还货款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没有立即还清所欠货款的,每日应当按照欠款数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现盛克公司同意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经原被告对账,截止2018年4月21日,苏文祥确认其尚欠盛克公司的货款为3503757.41元,并在《盛克公司(杰米熊)-客户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苏文祥未按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盛克公司有权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请求判令:1.苏文祥支付盛克公司货款35037573.41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判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15日为164148.63元);2.苏文祥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苏文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杰米熊经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载明“甲方(盛克公司)是“杰米熊”商标的有权使用人”;第二条第一款载明“甲方授予乙方(苏文祥)在辽宁省的“杰米熊”系列产品经销权……”;第五条第一款载明“乙方提供经营卖场平面图并填写相关的图标给甲方,甲方将免费提供设计方案,乙方须按甲方形象要求进行装修,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杰米熊店铺专用物品……”;第七条第三款载明“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指定的各种行销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有效推广。”从上述约定来看,《杰米熊经销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特征,本案应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福建省对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为鼓楼法院、晋江法院、思明法院。本院不具备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涉案《杰米熊经销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由盛克公司所在地且符合级别管辖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菁菁

审 判 员 郑辉明

审 判 员 陈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昕婕

书 记 员 徐艳玲 本裁定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