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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763号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与李玉新、曹碧莲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新;曹碧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法律事务部执行组长。 被执行人李玉新,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被执行人曹碧莲,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新、曹碧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7)湘132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玉新、曹碧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22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李玉新、曹碧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171元,尚有6017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人献

审 判 员  袁仕斌

审 判 员  曾均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周冬梅 更多数据: